职权名称 |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的处罚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当事人接受处理起24小时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当事人接受处理起24小时内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5367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专业运输单位 | 办理地点、时间 | 支队违法处理中心、各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无 | ||
办理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 ||
责任事项 | 1.受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收集证据。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实施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回避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保守工作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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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CF34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