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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当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当场
实施机关 榆林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 0912—3285367
责任科室 交警支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2—3260122(3285041)
办事对象 违停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 办理地点、时间 支队违法处理中心、各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无
办理材料 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
办理流程图 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4.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事项编码 61080000011CF3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