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跨区域运输许可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无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5367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申请运输单位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交警支队交管科,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它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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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2、购销合同(复印件) 3、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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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证件,法定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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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XK03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