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交通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 | ||
职权类型 | 其他 | 法定期限 | 6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限定本级 | 承诺期限 | 60日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532950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支队法制科,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备申请人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请求; 3、符合行政复议范围; 4、没有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
||
办理材料 | 行政复议申请书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5号)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提出行政复议所需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 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请求; 是否符合行政复议范围;是否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 3、决定阶段责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和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复议决定书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5号)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QT04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