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临时占用停车场、改变停车场用途的审批 | ||
职权类型 | 其他审批权 | 法定期限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无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交警支队 | 咨询电话 | 0912—3285367 |
责任科室 | 交管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机动车所有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支队交管科、各大队,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土地产权证明、城乡规划部门的批准 | ||
办理材料 | 土地产权证明、城乡规划部门的批准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当与道路、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建设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改为中小学、幼儿园、医院、餐饮、娱乐、商贸、物流等的,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已经投入使用或者已经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确需临时占用停车场的,应当征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接受提供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土地产权证明。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发放审批手续。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相关措施,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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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QT03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