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的核发 | ||
职权类型 | 其他审批权 | 法定期限 | 1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日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8166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车管所昌汗界办公区、各大队车管所,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以下情形需临时上路的行驶的:1、未销售的;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 ||
办理材料 |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3、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5、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收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陕价涉发【2005】41号、陕价行发【2005】69号、陕价行发【2014】45号 | ||
法定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临时通行牌证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予以办理和不予办理决定,并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临时通行牌证并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管、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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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QT03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