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机动车检验 |
职权类型 |
年检 |
法定期限 |
1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日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8166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法人或公民 |
办理地点、时间 |
车管所昌汗界办公区、各大队车管所,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办理材料 |
(一)申请表;(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四)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令)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机动车检验所需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机动车检验结果及其它证明、凭证; 3、决定阶段责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和法定期限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不予核发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法定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实施机动车下一次检验工作,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令)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QT0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