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
职权类型 |
审验 |
法定期限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窗口随时办结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8166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法人或公民 |
办理地点、时间 |
各大队车管所,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无 |
办理材料 |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四)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收费情况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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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所需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公民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驾驶培训表;提出准予驾驶资格考试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和法定期限内作出予以审验的决定(不予审验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机动车驾驶证,法定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实施驾驶证下一次审验,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QT01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