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 ||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无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5367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交警支队交管科、各大队 |
申报条件 | 无 | ||
办理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对检验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实施检验进行催告。 2.决定阶段责任:按法定程序做出对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强制执行的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强制检验。 4.事后监管责任:对强制措施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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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QZ04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