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妨碍安全视距的强制排除妨碍 | ||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无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5367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交警支队交管科、各大队 |
申报条件 | 无 | ||
办理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对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妨碍安全视距制作排除妨碍的催告书,送达当事人排除妨碍。 2.决定阶段责任:按法定程序做出对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妨碍安全视距实施强制执行的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妨碍安全视距的强制排除妨碍。 4.事后监管责任:对强制强制排除妨碍、道路恢复情况进行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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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QZ04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