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动车进行扣留 | ||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3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30日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5367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3285041) |
办事对象 | 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交警支队交管科、各大队 |
申报条件 | 无 | ||
办理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说明违法行为及要采取扣留机动车的强制措施。 2.决定阶段责任:按法定程序做出扣留机动车的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扣留机动车。 4.事后监管责任:对做好扣留车将的管理工作,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结案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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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QZ03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