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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集交通事故证据的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扣留

职权名称 因收集交通事故证据的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扣留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法定期限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
实施机关 榆林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 0912—3285367、3282241
责任科室 交警支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2—3260122(3285041)
办事对象 事故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 办理地点、时间 支队交管科、事故科、各大队
申报条件  无
办理材料  无
办理流程图 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责任事项 1.审查阶段责任:口头告知因搜集事故证据需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原因和依据、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3.执行阶段责任:依法实施扣留机动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
事项编码 61080000011QZ0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