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贺某,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张家砭乡人,于2021年11月10日12时许驾驶陕KM61**小型汽车行驶至神佳米高速49公里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1mg/100ml。
案例二:罗某林,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羊范镇人,于2021年11月27日12时许驾驶陕K5C0**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神佳米高速49公里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7mg/100ml。
以上两起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均受到严格的处罚,分别依法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满12分,并暂扣半年的处罚。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驾驶员朋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莫使亲人泪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