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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公安交警查处并移诉首例严重超员危险驾驶案

来源: 府谷大队 发布时间: 2020-09-11 浏览次数:

近期,随着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目标任务的深入开展,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实行“常态+错时”机制,科学安排警力,强化路面管控,最大限度把警力投入一线,采取流动检查与固定执法方式,重拳打击震慑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然而仍有些驾驶人依然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置交通法规和生命安全于不顾。9月3日,府谷公安交警查获首例因严重超员载客被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案例。

案情经过:当日6时许,府谷公安交警在大石公路口则村路段进行路面巡查时,发现一辆晋JFV***金杯牌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车身过低、行驶缓慢。民警将该车拦停,透过驾驶位车窗,发现车内黑压压的一片,被“塞”得满满当当,有的扭曲身体,有的猫着腰,有的叠罗汉。民警立即要求驾驶人及乘员下车接受检查。“不数不知道,一数吓一跳”,该辆核定6人的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竟然实载16人,超过额定乘员166%。经核查,该车驾驶人贺某红属于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检察机关审查后,于2020年9月9日以被告人贺某红构成危险驾驶罪向府谷县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贺某红自愿认罪认罚。至此,贺某红成为我县首例因严重超员载客被提起公诉的危险驾驶案例。

同日,府谷公安交警还查获两起同样的因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该两起案件均移诉检察机关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警蜀黍提醒广大驾驶人:车辆超员会加重车身,使车辆安全性能降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逃生难度加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后果非常严重。为了自己和乘车人员安全,大家出行时应当拒绝超员超载,不乘坐超员车辆,保障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