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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召开共享(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交通安全约谈会

来源: 榆横大队 发布时间: 2020-06-01 浏览次数:

5月28日,市综合执法局、交警支队在榆横大队三楼会议室联合召开共享(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交通安全约谈会。榆林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胡忠伟、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周学武,交警支队交管科科长谢长飞、榆横大队党支部书记张亚军、榆林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张亚东、城投公共服务公司副总经理肖玉华,美团、哈啰、人民出行三家电助力车公司负责人,支队交管科,榆横大队秩序、宣传等部门民警参加了会议。

会上,支队交管科科长谢长飞传达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加强共享(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文件精神,榆林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科长张亚东介绍了全市电动自行车审批、市场投放保有情况。城投公共服务公司副总经理肖玉华通报了三家公司的报备情况。榆横大队党支部书记张亚军就共享(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不规范、个别路段单车停放过于集中和由此造成的交通秩序混乱,存在交通事故隐患进行了通报。美团、哈啰、人民出行三家电助力车公司负责人作了表态发言,表示将积极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会上,榆林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胡忠伟作了讲话,他要求:一是按照各公司的配额数量上户,严禁任何公司未经审批投放共享(租赁)电动自行车。二是对现在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三是上述三家公司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配齐相应数量的安全头盔。

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周学武强调:一是要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巡视机制,规范单车停放秩序。二是交管部门对企业未尽提醒告知义务、存在漏管失管责任的,第一时间抄告主管部门,责令有关企业限期整改。三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配齐安全头盔的,要发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函并限期消除安全隐患,无法配备的,退出本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