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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用假”不可为,侥幸心理不可有

来源: 交警二大队 发布时间: 2017-11-03 浏览次数:

        2017年11月1日13时20分,曹某携带本人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0**9Q)的车辆“登记证书”至二大队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窗口民警发现其提供的车辆登记证书有异,特勤中队民警接到车管所举报电话后立即出警,将当事人曹某带回中队进一步核查情况。

        通过民警在交管综合应用平台仔细比对核查该车辆登记证书信息后,发现曹某涉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违法行为。在证据面前,曹某供认不讳并详细交代了事情的原委:2016年8月曹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横山交警大队查获并吊销了驾驶证,曹某得知自己在五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后,设法将其名下的车抵押出去。 2017年10月30日,曹某通过街边野广告联系了办假证的人并以120元最终获得了该机动车假的登记证书。“万事俱备”的曹某于2017年11月1日13时20分怀着侥幸心理伙同其朋友李某开着该车去二大队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没想到最后被民警识破。

        曹某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这一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曹某所持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扣留机动车,同时对曹某处5000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目前,曹某已被我大队移交榆阳区看守所,在此交警蜀黍友情提示:在您使用机动车之际,任何“造假、用假不可为,侥幸心理不可有”,否则您 “换取“的不仅是金钱的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可能面临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