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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心存侥幸 无证驾驶必受处罚

来源: 三大队 发布时间: 2017-10-27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车须持驾驶证,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然而总有部分人抱有侥幸心理,未取得驾驶证就肆无忌惮的驾车在道路上行驶,这为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近期,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就查获了这样一位“马路杀手”。

10月26日下午,三大队金鸡滩中队民警在204省道巡查预防交通拥堵,并对过往车辆进行常规检查。在查到车牌号为蒙J12**2小型货车时,驾驶员无法提供驾驶证。经过询问,民警了解到,该名驾驶员叫白*飞,男,汉族,1984年3月出生,榆阳区金鸡滩镇人。经公安网查询白*飞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民警了解到白*飞知道没有驾驶证是不能开车的,但心存侥幸,想着帮亲戚短途送货应该没事,结果比较“点背”,刚走到半路就被交警查住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白*飞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1500元,并处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