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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追踪 法网难逃

来源: 靖边大队 发布时间: 2017-08-21 浏览次数:

                                                              ——靖边公安交警“8.14”肇事案件侦破纪实

2017年8月14日午夜时分,像往常一样,大多数人们早已经进入梦乡,而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杨桥畔中队却灯火通明,几名民警着装整齐聚集在中队会议室商议着什么,事情还得从3起报警电话说起。

8月14日晚23时21分,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指挥中心连续3次接到路人报警称:省道204线杨桥畔镇杨家湾一路段,有一人浑身是血躺在路边,一辆两轮摩托车倒在其身边,疑似发生交通事故,请求出警处理。警情就是命令!接警后,杨桥畔中队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侦查,同时与“120”急救中心取得联系,及时对伤者展开救治。经民警现场勘察得知:两轮摩托车前侧有明显碰撞痕迹,驾驶人头部严重受伤,已经处于昏迷状态,现场除留有一块大型车辆尾灯塑料护罩外,没有任何其他车辆或障碍物,初步确定这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此时已经夜深人静,附近村民早已入睡,寻找目击者的可能几乎为零,于是出现本文开头的那一幕:中队连夜召开案情分析会,启动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工作预案,并成立以中队长谢云为组长,民警王波、张东、刘三林为副组长,高耀阳、谢小强、刘青山为成员的“8.14”肇事逃逸专案小组。

15日,专案小组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兵分三路开展大量排查、走访,通过调取上百部视频监控录像进行筛查、比对,初步确定肇事逃逸车辆为一辆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民警对肇事逃逸车辆可能逃跑的方向进行全面追踪,没有任何发现,难道该车凭空消失了吗?16日中午,专案小组果断调整侦破方向,采取逆向思维,对逃逸车辆事发前的行驶轨迹进行排查,最终确定陕K牌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有重大作案嫌疑,在对该车轨迹查询后发现:该车于2017年8月17日7时50分由宁夏盐池县进入高速公路驶往银川方向,专案小组一边向大队主要领导汇报,一边组织警力赴陕西省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交界处实施抓捕,抓捕民警在陕宁交界处坚守20余小时后,于8月18日8时许,涉嫌肇事逃逸车辆陕K牌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缓缓驶来……

民警第一时间对涉嫌肇事逃逸车辆和两轮摩托车、现场掉落的尾灯塑料保护罩与该车尾灯进行痕迹比对,结果吻合,确认该车就是“8.14”肇事逃逸车辆!

民警耐心的对车辆驾驶人朱某讲解法律政策,告知肇事逃逸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民警的政策攻心和大量事实面前,朱某低下了头,双膝跪地、痛哭流涕,如实交代了“8.14”事发的前前后后。

经询问,朱某供述:2017年8月14日22时32分,朱某独自一人驾驶陕K牌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省道204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省道204线350KM+400M处,将车停在路右休息,23时07分,王某驾驶陕K牌号“大阳”牌两轮摩托车与其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下车查看了伤者情况,为逃避责任,驾车掉头逃离现场,并行至靖边东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下车查看了车辆受损情况,确认车辆没有明显碰撞痕迹后,驾车沿榆靖高速公路驶往横山县方向。

天真的朱某自以为天衣无缝,认为民警绝对不会发现,然而杨桥畔交警中队民警本着“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原则,不辞辛劳、废寝忘食,最终成功破获“8.14”肇事案。

2017年8月18日,朱某因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靖边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朱某行政拘留处罚。朱某在拘留所的高墙内面壁思过,思绪万千后悔不已。

当今日益发达的交通时代,人们出行更加便捷。在出行便捷的同时,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显得尤其重要。不管是行人,还是驾驶人,都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正确的方法是要及时报警,第一时间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等待交通警察处理,绝不可发生交通事故后一逃了之。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仅是对行车者安全的保护,更是对他人生命的有力保障和充分尊重。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的交通事故肇事逃逸驾驶员因害怕赔钱和承担法律责任,于是选择了不报警,肇事后逃逸。这样,不仅会失去抢救伤员的最佳时机,而且也要为肇事逃逸的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触及了刑法还要被判刑入狱,终身禁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