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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交警组织开展“黑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来源: 府谷大队 发布时间: 2017-07-27 浏览次数:

近日,府谷交警大昌汗中队为了有效打击“黑车”上道路行驶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实净化辖区道路交通环境,中队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黑车”专项整治行动,为了确保此次集中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中队组织研究制定了专项行动方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规范辖区道路交通秩序,切实有效的净化了辖区道路交通环境。

一、通过持续不断的治理,形成严管的高压态势。对“黑车”非法营运路段和区域进行一次细致的摸底排查。通过摸排了解“黑车”主要营运时段及主要行驶路线,做到对辖区“黑车”的基本情况全面了解,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建立“黑车”长效管理机制。

二、全警出动,严厉打击。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中队根据“黑车”非法营运的时间规律和行驶路线,有针对性的部署警力,做到严管严控,尤其是在早中晚“黑车”非法运营的高峰时段加大对“黑车”的拦截力度,做到严防死守,形成有效的治理网,保证了整治的效果。

三、整治行动常态化。中队采取定点执勤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路面的管控力度,做到公开、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对查获的嫌疑车辆及驾驶人,及时搜集和固定证据,为依法打击“黑车”创造有利条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严管重罚,形成高压态势。

四、 加强辖区宣传力度。中队利用微博、微信等宣传媒介做好正面宣传教育工作,广泛的宣传“黑车”上道路行驶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通过集中整治,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0余起,其中未悬挂号牌8起,准驾车型不符5起,无证驾驶7起,行政拘留6人,从而有效地净化了辖区道路交通环境。

温馨提示: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九十条,扣留机动车,处罚2百元,扣12分。

2、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扣留机动车,予以收缴、并且扣12分,处罚5千元罚款,行政拘留15天以下;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扣留机动车,处罚5千元,扣12分。

3、驾驶达到黄标车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处2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条一款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