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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榆林中心城区部分车辆限行措施的意见征询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6-04 浏览次数:

随着我市中心城区框架和建成区面积的不断扩大,道路网络不断完善,交通流量不断增长,市政府2008年6月30日发布的限行通告已经不能适应管理要求。近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拟报请市政府拟对中心城区部分车辆限行措施进行调整(附件),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询期限为2018年5月31日至6月7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来电、来信或网络的方式提出建议。

联系单位: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地址:榆林市长城北路34号

联系电话:0912-3285367 邮箱:836108227@qq.com

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18年5月31日

 

 

附件:

一、限行车辆:重型货车、中型货车、轻型货车、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业机械车、拖拉机等。

二、限行区域:环城北路(含)以南、神延铁路以东、绕城快速路东段(不含)以西、绕城快速路南段(不含)以北区域内的所有道路,榆林大道榆乌路路口以南路段,榆补路、榆西路绕城快速路以内路段,机场专线、包茂高速榆林北收费站引线路段,以及其他设有限行标志的路段。

三、限行时段:轻型货车、微型货车限行时段为夏季每日6时至22时、冬季每日7时至21时,其他限行车辆限行时段为全天24小时。

四、限行车辆因市政维修、企业生产、居民生活、重点工程及关系民生等原因确需在限行时段、限行道路内通行的,应当报告公安交警部门,办理限行车辆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遇有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管道破裂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救援抢险车辆可边通行边报告。

五、新能源货车可以在除设置新能源货车禁行禁令标志以外的所有城市道路通行。

六、班线客车、单位通勤车应当在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按照规定的路线通行。

七、车辆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车辆区域限行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发布后2008年6月3日发布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