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欢迎您?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安全宣传 > 以案说法 > 正文

本地案例 | 这样骑电动车,出了事故担全责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8-17 浏览次数:

一、案情经过

2021年7月15日 ,王某(女36岁),驾驶陕K临035****“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榆林市富康路与友谊路路口实施掉头时,由西向东的李某(男34岁)驾驶的陕K9G***“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操作不当与由西向东行驶于此杨某(男33岁)驾驶的陕K26***“传奇牌”小型客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三车受损之事故。

二、案情分析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通过,”之规定。其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大。

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小。

三、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