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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劝驾 害人害己

来源: 三大队 发布时间: 2018-08-17 浏览次数:

酒驾、醉驾会受到处罚,您可曾知晓因“劝驾”也会受到惩处吗?这样的案例就发生在榆林市交警支队三大队的辖区内。

马*国,男,1978年出生,榆阳区孟家湾乡人。2018年5月10日17时许,马*国与同乡林*丙、乔*平一起在孟家湾乡波直汉村林*丙的电焊铺内喝酒。酒后,林*丙在开车送马*国夫妻二人回家的途中被交警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林*丙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31.83mg/100ml,其醉酒驾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林*丙因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案件移送检察部门。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林*丙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根据案卷材料及相关证据反映,涉案人马*国存在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情节:(1)犯罪嫌疑人林*丙和马*国一起饮酒后,马*国明知林*丙饮酒,主动提出让林*丙驾驶马*国所有的车辆送其回家,与林*丙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一致,属于“教唆型”共犯。(2)马*国将自己的车辆提供给一起饮酒的林*丙驾驶,明知林*丙饮酒驾驶,在被查获时马*国和其妻子乘坐在林*丙驾驶的车辆上,属于“帮助型”共犯。之后,又经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调查核实马*国的共同犯罪情节属实。

马*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给予了马*国取保候审的处罚。

三大队民警提醒广大群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劝酒,酒后不劝驾”,平安出行铭于心,拒绝酒驾践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