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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他罪的区别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5-24 浏览次数:

    案例:

    2017年4月9日23时50分许,曹某驾驶陕K***39小型面包车,沿横山区某县街道办二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杨园则村路段时,将该车驶出路外与路外民房门前停放的陕K***1D轻型厢式货车、陕K***03小车碰撞,致三车、民房卷闸门、玻璃门、民房内柜子受损、曹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将曹某送到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依法提取曹某的血液并送检。2017年4月10日,经鉴定机构鉴定标有“曹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40.20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7年4月11日,经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曹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嫌疑人曹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与他罪的区别:

    (一)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刑法》第115条中对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公私财产安全的危害主观上是持故意的心理状态。而危险驾驶罪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并没有直接故意的心态,其行为人对因其自身行为而造成的潜在危害性是一种放任的态度,是属于间接故意。而最高院于2009年9月15日印发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严格意义上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也属于“其他危险方法”,但是有时危险程度较低,如醉酒后在无人的道路上短暂行驶,其危害性明显不足与放火、爆炸、决水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危险相当,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达到上述危险程度时,才应该视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

    (二)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作出了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肇事罪属于结果犯罪,假如只是单单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不能够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违反刑法。然而一旦造成了重大事故,产生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肇事者就触犯了刑法,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而危险驾驶罪是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有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就构成了违反危险驾驶罪,并不需要发生危害后果。此外从主观方面来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的主观形态,因为其对危害后果的产生持一种放任的态度,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状态是过失,也就是交通肇事人对危害后果的产生事前并不明知,更谈不上希望,只是能够预料到可能产生的结果,属于是一种过失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