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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榆林十大典型逃逸道路交通事故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1-29 浏览次数:

2017年以来,榆林市发生多起肇事逃逸案件,在这些案件中许多驾驶人存在无证、酒后等严重违法行为,暴露出当下一是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二是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缺失,履职不到位,安全管控有漏洞。事故再次警示,驾驶人要深刻吸取血的教训,一旦发生事故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致受害人与不顾,应当立即停车、积极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报警;交通参与者也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线索,侦破逃逸案件;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树立案件必破的决心,坚决打击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1、2017年11月27日23时00分,王※飞(男,33岁,持B2证),驾驶靖边县平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陕KT0529小型轿车,沿303省道行驶至393Km+500m处(定边段),与步行的曹某(男)发生相撞,造成曹当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500元的死亡交通事故。王※飞驾车逃逸,2017年11月29日侦破此案。

2、2017年3月14日12时许,拓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横山县艾魏路,由魏家楼向艾好峁方向行驶,当行至苦石路12Km处(艾好峁办事处奶头村路段)时与杜※利(男,40岁,持A2证)驾驶的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的陕KC2851、陕K633L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拓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杜※利弃车逃逸。于3月25日侦破,抓获嫌疑人杜※利。

3、2017年11月02日,报警在佳米路米脂县张岔村路上躺着一位老人(女,死亡),大队民警到达现场,经调查取证确定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过往车辆排查,时间推断,发现王※如涉嫌驾驶陕K59357三轮汽车肇事逃逸。王※如(男,56岁,无证)于2017年11月3日被抓获。

4、2017年10月15日18时05分许,徐某驾驶无牌“金福”150型三轮摩托车(乘坐1人),沿30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0Km+150m处,撞在前方由雷※锋(男,51岁,无证)停放的无牌“五征”农用三轮汽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雷※锋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此案于2017年10月16日侦破。

5、2017年09月08日16时许,王某在神木市麟洲北路王渠C区对面由西向东通过道路时被一辆白色小型轿车碰撞,致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肇事后,白色小型轿车逃离现场。解※平(男,42岁,持C1证)于9月11日到案。

6、2017年7月25日14时15分许,张某驾驶的陕KS0389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301省道下行线44Km+600m处时,与王※平(男,43岁,持B2证)驾驶陕K75510神宇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相撞事故,致张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王※平驾车逃逸,该案于7月26侦破。

7、2017年06月28日22时55分许,杨※纪(男,48岁、无证)驾驶陕KD6848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靖边县郭家庙村一路段由南向西左转弯掉头时,遇由北向南吴某驾驶的无号牌悦新牌两轮摩托车在避让的过程中侧滑倒地,杨※纪为逃避法律责任驾车逃离现场,当逃至到靖边北大街高架桥一路段时,又与公路上的行人思某、王某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思某受伤、王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杨※纪驾车逃逸,后于2017年6月29日09时许到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

8、2017年06月04日02时20分许,张※(男,28岁,持B2证)驾驶陕K4456X“现代”越野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榆林红山路东岳路路口时与同向行驶于此李某驾驶的“路缘”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两车受损之交通事故。肇事后张※驾车逃逸。张※于当日10时归案。

9、2017年01月06日17时15分许,张某驾驶晋KR0336小车行驶至青银高速(靖王段)下行线1305Km+900m处,与张※房(男,42岁,持A2证)驾驶的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豫HE8713/豫H976P挂车相撞,致使KR0336小车乘员薛某受伤、杜乃文抢救无效死亡、以及路产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犯罪嫌疑人张※房直接驾驶车辆驶离现场。该案于1月9日侦破。

10、2017年04月13日19时42分,袁※浪(男,31岁,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205省道清折段10Km+800m路段处,将同向行驶由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造成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袁驾车逃逸。该案于4月17日侦破。

法律规定:

(一)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事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