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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9-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文明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适用于在一个违法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

    审验教育适用于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且尚未达到12分的,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以及校车驾驶人。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驾驶人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驾驶人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或组织开展,并设置受理岗、管理岗和监督岗。

 第二章 教育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驾驶人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三)应急处置知识;

    (四)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五)防御性驾驶知识;

    (六)驾驶心理健康知识;

    (七)其他相关知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驾驶人的驾驶证准驾车型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科学合理安排教育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写交通安全文明常识和事故案例警示教材,制作教学片。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个季度汇总辖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纳入学习教育内容。

    第六条  驾驶人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的主要形式是现场教育和网络教育,现场教育主要以课堂教育为主,可结合实际开展体验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开展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

    第七条  课堂教育形式包括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及相关知识,演示应急处置知识,交流学习体会、现身说法,组织驾驶人开展承诺、宣誓及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等。

    第八条  网络教育形式包括通过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及相关知识,播放教学视频、交通安全宣传片、交通安全微电影、公益广告和交通安全节目,开展答题测试、模拟考试等。

    驾驶人通过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接受教育的,可以参加满分模拟和审验教育测试。模拟考试和测试时间计入满分、审验教育时间,但每天计入的时间不超过四十五分钟。

    第九条  体验教育形式包括组织学员参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并实地体验,参与路面文明交通劝导等。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落实驾驶人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时限要求。驾驶人满分教育时间为七日,每日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三小时,其中现场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五日: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

    (二)校车驾驶人;

    (三)除本记分周期外,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中有一个记分周期有记满12分记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全部采取现场教育形式开展满分教育: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

    (二)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驾驶人;

    (三)除本记分周期外,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中有两个记分周期有记满12分记录的。

    对于校车驾驶人及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9至11分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采用现场教育形式开展审验教育。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审验教育与重点客货运输企业监管相结合,到企业集中开展审验教育,集中办理审验业务,并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章 教育组织要求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排查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符合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要求的驾驶人,建立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驾驶人电子台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满分驾驶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满分教育,告知审验教育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教育。

    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扣留其驾驶证后,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驾驶人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名参加满分教育或通过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报名参加。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业务窗口,由受理岗受理驾驶人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申请,预约现场教育时间和地点,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版本《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记录单》或《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教育记录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驾驶人实际学习情况,在系统中做好电子记录。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受理驾驶人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时,应当对驾驶人驾驶证、身份证明及交通违法记分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驾驶人身份和驾驶证状态。因被扣留、暂扣等原因无法出示驾驶证的,应当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实驾驶人信息。对报名参加满分教育的驾驶人,经核实未扣留驾驶证的,应当依法扣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受理驾驶人满分教育时,应当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驾驶人信息及交通违法记分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驾驶证状态,对尚未扣留驾驶证的,告知驾驶人通过业务窗口现场申请满分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受理驾驶人审验教育时,应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驾驶证信息进行核实,对不具有记满12分、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情形的驾驶人可以受理审验教育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驾驶人网络审验教育申请的,可以由驾驶人自主确认并在线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对符合办理审验业务要求的,审验教育结束后办理审验业务。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受理驾驶人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申请时,应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实驾驶人照片信息,对尚未采集的,通过人脸识别、身份证明核对、指纹等方式进行身份确认,并现场采集驾驶人照片。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用签到、点名、身份证明核对、照片核对、指纹识别或人脸识别等方式对驾驶人满分和审验现场教育进行考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网络形式开展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应当通过实时照片抓拍等方式,确保驾驶人本人持续在线接受教育,抓拍照片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自动核对。对识别存在争议的,管理岗应当在教育完成后一日内进行人工复核。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记录单》的有效期为3个月,驾驶人应当在记录单及驾驶证有效期内完成满分教育。驾驶人可以通过业务窗口提出1次延期申请,申请后,记录单延期3个月。有效期内未能完成满分教育的,教育记录单作废,驾驶人需重新预约学习考试。

    参加满分教育的驾驶人因故无法连续参加本期满分教育课程的,在有效期内每个场次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一次暂停申请,由受理岗为其办理暂停业务,并预约下次继续参加满分教育未完成课程。满分教育暂停申请不得超过三次。

    第十八条  审验教育完成后,受理岗应当在一日内办理审验业务,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不予通过审验情形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定每个场地的教育能力,管理岗制定现场教育计划,并在教育十五日前公布计划。现场教育计划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  因系统故障、停电、天气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现场教育计划组织教育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另行安排,并及时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对无法参加另行安排教育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重新安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审验教育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教育场所的日常管理,监督岗通过远程监控、日常检查、台账抽查、电话回访、音视频巡查和技术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现场教育存在下列行为的驾驶人,当天教育将作废,并需重新预约未完成课程:

    (一)扰乱课堂秩序的;

    (二)无故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

    (三)中途离场超过15分钟或者无故离开课堂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两次及以上下列行为的,相应网络教育学时审核不通过:

    (一)监控未采集到人像的;

    (二)从事与网络教育无关活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替学等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情况属实的,取消其本场教育资格,三年内申请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应当采用现场教育形式。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教育抽查制度,通过查看网络教育过程照片等方式,每日抽查当天不少于百分之五的驾驶人。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将教育过程中获取的驾驶人照片、电话等个人信息对外公开或私自保存。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教育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相关业务,责令整改;社会化场所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依法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工作人员有参与替学等违规情形的;

    (二)管理不到位,课堂秩序混乱、无故迟到、早退、离场情形严重的;

    (三)未按教育计划内容实施的;

    (四)设备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影响正常教育的;

    (五)违规收取教育费用或者设立强制性消费项目的。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九条  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场所的建设可以参照有关行业标准,配备软硬件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托现有机动车考试场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等,建设交通安全教育固定场所。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驾驶人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场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监督记录驾驶人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过程。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对驾驶人进行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时,学习系统应符合相关参数要求,具备人脸识别等基本功能。

    第三十二条  教育场所的布局、数量应当满足本地机动车驾驶人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的需求。对存在教育资源缺口的,可以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教育场所,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法选用社会化教育场所。

    第三十三条  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为驾驶人提供网络教育场所,教育场所应当配备电脑、摄像头、麦克风等设备,并确保设备状况良好。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驾驶人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应当争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保障。使用行业协会、教育学校、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的,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社会单位及公安民警、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向驾驶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指定、变相指定和强制推销学习教育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车管、宣传、法制、秩序和事故等部门业务骨干组建驾驶人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专兼职教师队伍,定期对教师队伍组织培训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一日”、“二日”、“五日”、“七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本规范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16]4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