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X

榆林市公安局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榆林市公安局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提升公安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安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陕西省公安厅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公安局及各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予以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发现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市公安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市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局局属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对外称“榆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公开办”),由市局办公室主要领导任主任,市局各相关直属单位分别明确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作为市局公开办成员,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督促市局相关直属单位及时、准确地提供和发布该单位制作、获取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审核市局及各直属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受理、组织办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督促市局相关直属单位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维护和更新;

(六)对市局相关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

(七)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局相关直属单位是涉及市公安局政府信息的采集、制作保存者,及时、准确提供和以适当的方式发布本单位制作、获取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依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市公安局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与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

(二)市公安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等;

(三)市公安局出台的有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

(六)全市社会治安形势,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总体情况,治安预警信息;

(七)市公安局组织开展的有关社会治安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

(八)在全市范围开展的行政检查活动及结果;

(九)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十)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的侦破、查处情况;

(十一)针对不实传言或谣言,需以市公安局名义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的事项;

(十二)市公安局作出的道路管制、宵禁、戒严等告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十三)市公安局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等;

(十四)报警、举报、投诉、监督、信访的范围、途径和受理情况;

(十五)市公安局内设机构(隐蔽战线部门除外)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办公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十六)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制度、年度工作重点及进展情况;

(十七)年度预算编制、决算执行和审计及政府采购情况;

(十八)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公安局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作出答复。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公安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可能影响侦查、查处活动开展或者侵害当事人、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市公安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市公安局“榆林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http://www.yulinga.gov.cn)公布;

(二)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发布(根据需要);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其他方式。

以上形式可并行采用。已公开的政府信息或事项如需要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市局各相关直属单位应按《条例》要求,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主动地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市局各相关直属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填写《榆林市公安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见附件1),严格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及时组织保密、法制审查工作,按照适当的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对把握不准的,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后,提交市局法制支队、保密办进行法核、密核后,再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审批表同时报送市局公开办备案。

公文类信息应明确作出界定,并在公文成文日期之下、抄送栏之上标明“此件予以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需要市公安局对外发布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袭击事件、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火灾等),应提交市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市局公开办可向市局各相关直属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按照《条例》及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应当公开,但相关单位未及时公开的事项;

(二)市局各直属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清晰、不完整,公开后容易引起歧义或误解的事项;

(三) 陕西省公安厅、榆林市人民政府对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意见涉及到市局相关单位的事项;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质询、举报或要求公开的个别事项。

市局各相关直属单位应及时向市局公开办反馈落实情况。对研究后仍决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应提交明确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在“榆林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http://www.yulinga.gov.cn)设立“服务大厅”专栏,提供《榆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对经审查批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下列形式之一予以公开:

(一)当场提供;

(二)告知指定日期领取;

(三)寄送信函;

(四)传真;

(五)发送电子邮件;

(六)其他方式。

以上形式可并行采用。已公开的政府信息或事项如需要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应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公安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复印1份作为受理回执提供给申请人保存。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市局公开办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同时填写《榆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以《榆林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见附件17)形式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应以《榆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见附件3)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凡涉及延期答复的情况,由承办单位直接处理相关流程。

第十七条

榆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统一由市局公开办受理,并对申请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并及时制发《榆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见附件4),连同申请资料一并转交相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答复意见,市局保密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密核,法制支队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法核,最后由市局公开办依不同情形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

收到《榆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单》和申请资料后,承办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答复:

(一)对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以《榆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见附件5)的形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对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以《榆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见附件6)的形式,答复申请人。

(三)对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以《榆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三)》(见附件7)的形式,答复申请人。

(四)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或需要本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以《榆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四)》(见附件8)的形式,答复申请人。

(五)对属于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应当以《榆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五)》(见附件9)的形式,答复申请人。

(六)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以《榆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六)》(见附件10)的形式,答复申请人;对能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七)对属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以《榆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七)》(见附件11)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八)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根据第三方回复的意见,以《榆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八)》(见附件12)的形式答复申请人。

(九)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虽涉及他人或其他单位,但本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公开的,应制作《榆林市公安局公开权利人信息告知单》(见附件13),并以《榆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见附件6)的形式,答复申请人。

(十)对因内容不确定,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应当以《榆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九)》(见附件14)的形式,答复申请人。

(十一)对不符合要求、需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的政府信息,应制作《榆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见附件15),答复申请人。

(十二)对申请人重复申请的,应制作《榆林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重复申请告知书》(见附件16),答复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复杂敏感、涉及多个单位业务或者可能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依申请公开事项,必要时由市局公开办组织召开协调会,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第二十条

答复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申请、办理、答复等相关材料一并送市局公开办整理立卷,按年度移交市局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条例》向市公安局申请获取或者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局公开办应及时组织编制、公布、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以及信息统计。

市局各相关直属单位应及时向市局公开办提供与本单位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数据统计及其变动、更新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局在每年的1月底前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市局各相关直属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向市局公开办提供本单位负责的上述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局各相关直属单位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统计本单位上年度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等情况,以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向市局公开办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8、19)。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局各相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各单位应同时确定一名行政副职具体负责,并指定专人承担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局各相关直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列入市局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市局公开办负责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市局办公室是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办,做好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的对外发布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保密)审查、答复、立卷归档等工作。

纪委、督察支队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举报投诉的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对因不认真履职,违反工作程序导致失泄密事件和因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产生不良社会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法制支队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法制审核把关,做好因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讼诉等事项的受理、答复、应诉等工作。

市局其他各相关直属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成市局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市公安局在“榆林市公安局”门户网站设立意见箱,受理公众对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通报。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纪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向市局公开办提供已变更或者更新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及不报送信息统计数据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局、分局应在本办法发布后,参照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