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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驾管业务办事指南

办理各类车驾管业务的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四、《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五、《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2号

六、《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

 

市、县车管所业务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一、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昌汗界办公区)车辆管理所(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汗乡昌汗界村)业务受理范围:

1、各类汽车(注:本指南中所指的汽车及汽车驾驶人均不含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及其驾驶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校车标牌核发业务及免检车辆核发检验标志业务。

2、汽车驾驶人满分学习考试、驾驶证注销恢复、军警换证、外籍换证业务。

二、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高新区分所(榆林市高新区创业大厦西500米)、新建路分所(新建北路水桥畔巷口)业务受理范围:

1、各类汽车驾驶证业务。

2、各类汽车行驶证补(换)证业务、补(换)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免检车辆核发检验标志业务。

三、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测中心业务范围:负责查验各类汽车、监督检测机构检测行为、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尾气排放检测工作。

四、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考大队业务范围:全市驾校机动车驾驶学员考试工作。

五、各县交警大队、支队一、三大队车管所,除“五类车”业务外,可以受理的汽车类业务范围:

(一)机动车业务

1、国产免检小型汽车注册登记业务。

    2、越野车注册登记业务。

    3、临时号牌核发业务。

    4、补换号牌业务。

    5、补换行驶证业务。

6、补、换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7、货车注册登记业务。

8、车辆信息变更备案(地址、联系方式)、补录业务。

9、本大队注册登记的国产免检小型汽车转移登记业务。

10、本大队注册登记的国产免检小型汽车抵押、解除抵押登记业务。

11、机动车查封、解封业务(依据司法、执法机关出具的裁决依法办理)。

12、免检车辆核发检验标志业务。

(二)驾驶证业务

13、补换汽车驾驶证业务。

14、C类驾驶证初次申领科目一考试、满分学习考试和注销可恢复状态驾驶证考试业务。

15、汽车驾驶人信息变更备案(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补录业务。

16、汽车类驾驶人自愿降级业务。

六、市、县车管所工作时间上午9时至下午17时(工作日)。

七、市、县车管所业务咨询电话

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0912—3255130

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测中心:0912—3692614

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考大队:0912—3692617

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3681082

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6660122

神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8326822

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8717122

定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4219345

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4638114

横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7619123

绥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5619345

子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7221251

清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5261955

佳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6731620

米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6211825

吴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6522743

八、节假日期间预约办理相关车管业务规定

(一)急办业务预约范围。申领《机动车临时号牌》、申请补办《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属急办业务,其它业务正常上班期间办理。

(二)急办业务预约受理方式。急办业务预约实行电话预约方式受理。

(三)急办业务预约受理原则。急办业务预约受理按照属地就近原则办理,即各县车管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急办业务的预约受理。

(四)急办业务办理时需提交的凭证。

1、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补证业务所需提交的相关凭:

(1)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2、办理机动车行驶证补证业务所需提交的相关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机动车所有人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车辆照片两张。

3、办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业务所需提交的相关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复印件。

(3)机动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复印件。

4、全市各车管所急办业务预约电话:

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0912—3255130

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3681082

神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8326822

府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8717122

定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18166699560

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4635566

横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18710522435

绥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13325417919

子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7221251

清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5262912

佳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6721953

米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6211559 

吴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0912—6522743

 

各车管业务代办点受理范围及联系方式

 

一、榆林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机动车登记代办服务站

(一)业务范围:各类汽车的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业务。

(二)地址:榆林市榆阳区昌汗界榆乌路口向西300米(榆林市二手车交易市场院内)。

(三)工作时间:上午8时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30分(工作日)。

(四)受理业务范围:各类汽车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业务。

(五)联系方式:0912—3692165/3692108

二、汽车4S店注册登记代办服务站

(一)服务站名称及联系方式

1、榆林恒丰汽贸有限公司代办服务站   联系电话:0912—3898620

2、榆林东州兴达4S店代办服务站    联系电话:0912—3526143

3、榆林长安铃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办服务站   联系电话:0912—3386222

4、榆林长安福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办服务站   联系电话:0912—3596167

5、榆林市庞大现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办服务站  联系电话:0912—8190588

(二)代办业务范围:本4S店销售的本品牌国产免检小型汽车注册登记业务。

三、各机动车检测站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一)全市各机动车检测站地址及联系电话

1、  榆林荣亿检测站

  地址:榆阳区芹河乡西红墩村;电话:0912-3410666。

 2、榆林兴安检测站

 地址:榆阳区小纪汗榆乌路口二手车交易市场旁;电话:0912-3692558。

3、榆林顺达检测站

地址:榆阳区小纪汗昌汗界车管所院内;电话:0912-3692129。

4、榆林扶昌检测站

地址:榆阳区小纪汗昌汗界村车管所马路对面;电话:0912-3692668。

5、榆林银盾检测站

地址:榆阳区小纪汗昌汗界村车管所隔壁;电话:0912-3922552。

6、靖边银盾检测站

地址:靖边县陆家山村307国道旁;电话:0912-4626898。

7、靖边安源检测站

地址:靖边县北大街延伸段四柏树村;电话:0912-4965888。

8、绥德名州检测站

地址:绥德县刘家湾村;电话;0912-5710388。

9、神木银盾检测站

地址:神木县店塔镇北头;电话:0912-8451218。

10、神木盛通检测站

地址:神木县麻家塔乡红柳林村;电话:0912-8599488。

11、府谷路镖检测站

地址:府谷县大石一级公路和府电一级公路交界处孤山镇花塔村;电话:0912-8921789。

12、府谷德宝检测站

地址:府谷县孤乌路旁(磧塄农业园区石马川村);电话:0912-8905099。

13、府谷县安顺达检测站

地址:府谷县孤山镇徐家峁村;电话:0912-8921282。

14、佳县竭诚检测站

地址:佳县王家砭榆佳工业园区;电话:0912-6736999。

15、定边鼎运检测站

地址:定边县红墩梁路口307国道旁;电话:0912-4583678。

16、定边启元检测站:地址:定边县汽车北站转盘向西800米;电话:0912-4349999。

(二)创新检验工作便民利民措施:各机动车检测站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机动车所有人通过电话等方式预约检车,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选择检车时间,减少排队等候,做到“随到随检”。同时推行周六日、节假日不停休制度,实行延时检验服务。

 

机动车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一、注册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变更登记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三)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

(四)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四、抵押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二)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三)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五、注销登记

(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4、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5、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六、校车标牌核发

(一)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二)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5、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四)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行驶证;

  4、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5、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五)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七、其他规定

(一)申请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质押备案。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

(三)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六)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

  (七)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八)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八、六年免检车辆办理年检业务流程

(一)六年免检政策适用的时间范围及适用次数一览表

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

享受免检次数

2012年9月1日以后

2次

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

1次

2010年8月31日之前

不享受

(二)需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4、由代理人代理申请六年免检机动车业务的,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

(三)业务办理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属于免检的车辆的上述资料。

2、选择到就近的各车管所填写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

3、车管所工作人员核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符合规定的,核发检验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

(四)新买的私家小型汽车有3种情形不享受免检政策:

1、部分车型不享受免检。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但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范围。

2、发生过事故的车辆不享受免检。6年内新车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也不享受免检政策。

3、购车后长期未登记的不享受免检。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也不享受免检政策。

九、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二)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三)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五)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六)机动车灭失证明是指:

  1.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

  2.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驾驶证业务办理相关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程序: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车自动档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四)持上述资料到有相应准驾车型培训资质的驾校办理报名手续。

(五)由驾校统一安排受理后,参加科目一、二、三考试。

(六)申请人各科目考试合格后,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当日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二、办理补、换领驾驶证业务程序为: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暂住人员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暂住证明。

(三)属于有效期满等换领驾驶证的需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车自动档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四)属于换领驾驶证的还需提交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五)持以上证件及资料到所属辖区县级车管所或就近的支队车管所各分所均可办理。

三、办理恢复驾驶证资格业务程序为: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暂住人员还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居住、暂住证明。

(三)属于有效期满等换领驾驶证的需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车自动档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四)持以上证件及资料到支队车管所昌汗界业务厅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预约科目一考试日期。

(五)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四、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规程为:

(1)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到交管部门的指定教育学习点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培训和学习,并领取接受教育的凭证。

(2)申请人提交交管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机动车驾驶证。

(3)车管部门办证窗口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审验证明。

五、申请校车驾驶资格规程:

1、填写《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申请人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3、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的证明》。

6、以上证件及资料经车管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六、办理大中型客货车实习期满后参加考试业务程序为:

(一)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提供驾驶证原件。

(三)持以上证件到支队车管所驾培业务厅提出申请,符合规定的,受理实习期满后考试业务,安排教育考试。

(四)考试结束后,申请人参加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教育结束后领取驾驶证。

七、办理满分学习业务流程:

(一)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驾驶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暂扣证明。

    (二)参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

(三)持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到业务厅受理满分学习业务。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对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记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办理科目一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

(四)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清除记分分值。

(五)持《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到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对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在《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上签注降级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降级换证。属于申请人持有其他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6小时内将其满分考试信息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八、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