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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无
实施机关 榆林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 0912—3285367
责任科室 交警支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2—3260122(3285041)
办事对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申请人 办理地点、时间 支队违法处理中心、各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无
办理材料    驾驶证、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号牌
办理流程图 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16年第139号)第八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事项 1.受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收集证据。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实施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回避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保守工作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事项编码 61080000011CF3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