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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罚

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当事人接受处理起24小时内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当事人接受处理起24小时内
榆林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 0912—3285367
交警支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2—3260122(3285041)
超载的货运机动车驾驶人 办理地点、时间 支队违法处理中心、各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法定工作日
 无
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
附件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三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四)违反规定载客不足三人的,处五百元罚款;(五)违反规定载客三人以上五人以下的,处八百元罚款;(六)违反规定载客五人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受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收集证据。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实施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回避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保守工作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61080000011CF3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