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违规载货的处罚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当事人接受处理起24小时内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当事人接受处理起24小时内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5367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超载或违规载货的公路客运车驾驶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支队违法处理中心、各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无 | ||
办理材料 | 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 |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一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五百元罚款;(二)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三)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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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收集证据。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实施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回避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保守工作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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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CF32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