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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当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当场
实施机关 榆林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 0912—3285367
责任科室 交警支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2—3260122(3285041)
办事对象 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乘车人 办理地点、时间 支队违法处理中心、各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无
办理材料  无
办理流程图 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  乘车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的;(二)在机动车行驶中向车外抛撒物品的;(三)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四)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不系安全带的,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城市快速路上乘坐机动车未系安全带的;(五)乘坐摩托车时不戴安全头盔的;(六)背向、侧向乘坐两轮摩托车的。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4.执行阶段责任:监督被处罚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事项编码 61080000011CF3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