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非机动车登记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日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8166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公民 | 办理地点、时间 | 各大队车管所,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8周岁以上至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公民 | ||
办理材料 | 1、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 2、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来历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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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非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非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和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登记证书,号牌,法定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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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XK02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