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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册登记及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职权名称 机动车注册登记及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日
实施机关 榆林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 0912—3288166
责任科室 交警支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2—3260122(3285041)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车管所昌汗界办公区、各大队车管所,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拥有机动车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办理流程图 附件
收费情况 收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机动车登记依法所需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凭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和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号牌,法定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实施机动车检验工作,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事项编码 61080000011XK0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