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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交警支队与市综合执法局做好查处道沿以上违法行为衔接工作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静态交通管理的要求,确定榆林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道沿以上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查处,道沿以下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查处,对道沿以上违法停车不及时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录入系统并实施处罚。为了规范违法停车的信息采集和处理工作,实现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和交警部门业务的有效衔接,提高静态交通管理联合管控效果。

一、证据材料移交。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采集的道沿以上违法停车行为在5日内未处理的,要及时将违法停车取证图片移交辖区交警大队,由交警大队负责按照规定要求录入综合应用平台并依法处罚。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移交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移交证据经主管领导审核后,专人负责移交工作,并做好存档和档案管理。

二、确定执法标准。

对于道沿以上的违法停车行为按照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以违法代码1039录入。包含在人行道上停车的、不在停车泊位内停放的违法停车行为。

三、落实专人专办。

辖区交警大队要指定分管领导和业务专干负责与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的对接,做好移交、文书印章、审核、录入工作,对不属于管辖区范围的违法行为或者不符合取证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退回。要将确定的分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名单报支队交管科-宋伟文件夹,为了便于统计工作,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移交的违法行为应当以该民警姓名录入。

四、建立协作机制。

各相关大队要与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建立工作协调、证据移交、情况反馈等机制,及时互通信息,研究处理应急问题,避免出现双重处罚等问题。在查处违法停车或违反信号指示违法行为工作中要互相协作,联勤共治,确保取得实效。在数据交换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公安网络使用有关规定。

五、法律文书标准。

公安交管部门使用的违法停车告知单由支队法制科确定样式并印制发放各大队。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使用的违法停车告知单样式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确定并印制发放,该告知单上加盖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和辖区交警大队单位公章,相关大队要做好文书盖章对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