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 ||
职权类型 | 行政调解 | 法定期限 | 1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0日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2241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支队各大队、事故科,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调解申请 | ||
办理材料 |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调解申请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接受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调解申请,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争议当事人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调解,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以查明案情。 3.调解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制作调解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阶段责任:调解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QT04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