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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职权名称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职权类型 行政调解 法定期限 10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0日
实施机关 榆林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 0912—3282241
责任科室 交警支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2—3260122(3285041)
办事对象 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 办理地点、时间 支队各大队、事故科,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调解申请
办理材料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调解申请
办理流程图 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接受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调解申请,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争议当事人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调解,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以查明案情。
3.调解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制作调解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阶段责任:调解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事项编码 61080000011QT0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