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用、调整、启用审核 | ||
职权类型 | 其他审批权 | 法定期限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无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5367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支队各大队、交管科,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土地产权证明;不影响行人、车辆通告的证明材料; | ||
办理材料 | 土地产权证明;不影响行人、车辆通告的证明材料;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停车泊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但是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已经施划的停车泊位严重影响交通的,停车泊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整或者停止使用。启用、调整或者停止使用停车泊位的,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停车泊位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施划的停车泊位的数量、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停车时段,应当立牌公布。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道路停车泊位停用、调整、启用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接受提供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需要调整、停用的发公告予以停用。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发放审批手续。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相关措施,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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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QT0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