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异地营运货车的检验 | ||
职权类型 | 其他审批权 | 法定期限 | 1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日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8166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机动车所有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支队机动车检测中心,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异地营运货车所有人 | ||
办理材料 | 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收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陕价涉发【2005】41号、陕价行发【2005】69号、陕价行发【2014】45号 | ||
法定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条第四款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异地营运驾驶人审验所需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所提供的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予以检验的决定(不予检验的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5、事后监管责任:对该车实施下一次检验,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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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QT03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