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再符合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取消校车驾驶资格 | ||
职权类型 | 其他审批权 | 法定期限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无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交警支队 | 咨询电话 | 0912—3285367 |
责任科室 | 交管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校车驾驶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交警支队交管科,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无 | ||
办理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 ||
责任事项 | 1.受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有不再符合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嫌疑的,予以受案。 2.审查阶段责任:进一步审查校车驾驶人是否符合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取消校车驾驶资格的决定,并告知取消的理由及依据(对符合校车驾驶资格的停止资格取消程序)。 4.执行阶段责任:取消校车驾驶资格,收缴相关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对校车驾驶资格取消状态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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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QT03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