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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补发、换发

职权名称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补发、换发
职权类型 其他审批权 法定期限 1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日
实施机关 榆林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 0912—3288166
责任科室 交警支队车管所 监督投诉电话 0912—3260122(3285041)
办事对象 机动车所有人 办理地点、时间 车管所昌汗界办公区、各大队车管所,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
办理材料  申请表、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图 附件
收费情况 收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陕价涉发【2005】41号、陕价行发【2005】69号、陕价行发【2014】45号
法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补发、换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补发换发决定决定(不予办理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检查中检查核对号牌和行驶证,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
事项编码 61080000011QT0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