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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补发、换发

职权名称 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补发、换发
职权类型 其他审批权 法定期限 1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日
实施机关 榆林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 0912—3288166
责任科室 交警支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2—3260122(3285041)
办事对象 机动车所有人 办理地点、时间 车管所昌汗界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
办理材料  申请表、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
办理流程图 附件
收费情况  收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陕价涉发【2005】41号、陕价行发【2005】69号、陕价行发【2014】45号
法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所需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凭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规定予以补发、换发(不予不发换发的应当告知理由),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机动车登记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检查中核对登记证书,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
事项编码 61080000011QT0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