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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

职权名称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
职权类型 其他审批权 法定期限 2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1日
实施机关 榆林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 0912—3288166
责任科室 交警支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2—3260122(3285041)
办事对象 机动车所有人 办理地点、时间 车管所昌汗界办公区、各大队车管所,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机动车符合注册登记要求
办理材料    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办理流程图 附件
收费情况 收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陕价涉发【2005】41号、陕价行发【2005】69号、陕价行发【2014】45号
法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机动车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凭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规定予以注册登记,同时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不予注册登记并核发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实施机动车年检工作,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
事项编码 61080000011QT0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