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 | ||
职权类型 | 其他审批权 | 法定期限 | 1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窗口随时办结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8166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办理注销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交警支队驻政务大厅窗口、各大队车管所,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届满。 补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 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的驾驶人;校车驾驶人;年龄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 | ||
办理材料 | 换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四)申请表。 补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三)申请表。 审验: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收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陕价涉发【2005】41号、陕价行发【2005】69号、陕价行发【2014】45号 | ||
法定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六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和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换补的决定(不予换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机动车驾驶证,法定送达。 5.组织实施审验和日常监管,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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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QT0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