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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注销

职权名称 机动车驾驶证注销
职权类型 其他审批权 法定期限  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窗口随时办结
实施机关 榆林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 0912—3288166
责任科室 交警支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2—3260122(3285041)
办事对象 办理注销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 办理地点、时间 交警支队驻政务大厅窗口,各大队车管所,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无
办理材料  无
办理流程图 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二)提出注销申请的;(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发现或接收需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和材料,依法受理,启动注销程序(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定审查各类需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和材料、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规定予以注销(不符合注销条件的停止注销程序)。
4、事后管理责任:对该注销状态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事项编码 61080000011QT0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