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 |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认定:简易程序3日,一般程序10日,复核:3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认定:简易程序3日,一般程序10日,复核:30日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2241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交警支队各大队、事故科,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无 | ||
办理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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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处理交通事故和进行事故复核业务应提交的材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按照规定调查取证,审查各类证据。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原则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事故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责任划分、调查及认定程序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复核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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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QR0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