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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职权名称 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无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无
实施机关 榆林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 0912—3285367
责任科室 交警支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2—3260122(3285041)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支队交管科、各大队,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无
办理材料  无
办理流程图 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责任事项 1. 检查环节责任:依法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处置环节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意见,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信息公开:
3. 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事项编码 61080000011JC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