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 ||
职权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期限 | 8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8日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2241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抢救的受伤人员 | 办理地点、时间 | 交警支队事故科,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受害人因发生于本省内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死亡,肇事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者其被扶养人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一)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二)受害人及其被扶养人属于城乡低保户、五保户或者符合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三)其他确需救助情形。 | ||
办理材料 | 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扶养关系证明;(三)受害人身份证明;(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五)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结论;(六)受害人或其被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低保户、五保户、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及其被扶养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部联令第56号)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第十五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理疗机构。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一次性困难救助依法所需提交的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的条件和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和法定期限内作出给与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决定书,并拨付救助款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部联令第56号)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JF00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