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扣留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予以拍卖 | ||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无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5367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交警支队交管科、各大队,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无 | ||
办理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
责任事项 | 1.公告阶段责任:发布车辆拍卖信息。 2.执行阶段责任: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3.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拍卖款项上缴国库;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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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QZ04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