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加处罚款 |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无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5367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交警支队交管科、各大队 |
申报条件 |
无 |
办理材料 |
无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能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进行催告。 2.决定阶段责任:按法定程序对未能按期履行处罚决定的行为做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告知阶段责任:对作出的行政强制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QZ04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