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扣留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非机动车 | ||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30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30日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5367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交警支队交管科、各大队 |
申报条件 | 无 | ||
办理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二)逆向行驶的;(三)醉酒驾驶的;(四)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行驶时速超过十五公里的;(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其他封闭式汽车专用道路的;(六)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七)在自行车、三轮车上加装动力装置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动力装置的;(八)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依法登记、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30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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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责任:对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缴纳罚款的催告。 2.决定阶段责任:按法定程序做出扣留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非机动车的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扣留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的非机动车。 4.事后监管责任:对缴纳罚款的立即放行非机动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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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办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QZ0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