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公路客运车进行扣留 | ||
职权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期限 | 扣留至违法状态消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扣留至违法状态消除 |
实施机关 | 榆林市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2—3285367 |
责任科室 | 交警支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2—3260122(3285041) |
办事对象 | 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公路客运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 | 办理地点、时间 | 交警支队交管科、各大队 |
申报条件 | 无 | ||
办理材料 | 无 | ||
办理流程图 | 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 ||
责任事项 | 1.审查阶段责任:查获违法行为,口头告知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3.实施阶段责任:依法实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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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事项编码 | 61080000011QZ03500 |